失信被执行人参拍成交,但不符合竞买人的资格,是否可要求撤销?
涉案标的拍卖时,拍卖人明确对竞买人资格作了限定“竞买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其竞买无效或取消其竞得资格,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上诉人明知其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没有如实向上诉人告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反而在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以其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竞买人资格为由,提出对竞买人资格存在重大误解,该观点有违常理不能成立。同时,上诉人作为案涉标的拍卖人,负有主动审查竞买人资格的义务,但却怠于审查。最终造成被上诉人竞买成功。因被上诉人反悔,没有按照竞买结果与委托人签订后续合同、履行后续义务,造成拍卖行为无法全面履行。对此后果,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1、涉案拍卖标的为房产租赁权,拍卖人在《竞买协议》中规定“被信用中国(×××.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以及原承租人违约的不得参与竞买。若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其竞买无效或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买受人违约的,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还应承担此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和委托人支付的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5%)。2、买受人竞得标的后,拒绝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履行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义务,之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发送了《买受人违约告知书》,告知其已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涉案标的被再行拍卖成交。而后买受人要求撤销其与拍卖人签订的《竞买协议》以及《成交确认书》并要求拍卖人退还其所交纳的100万元竞买保证金。2、买受人是否构成违约因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1、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涉案标的拍卖公告以及竞买协议中对于竞买人资格的限制约定内容不同。但竞买协议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就其中有关竞买人资格的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拍卖人)的解释。拍卖人根据《拍卖规则》规定对于竞拍人的资格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充分保障委托人的信赖利益,并对涉及竞拍人重大利益的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拍卖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职责和义务,以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从而作出签订相关协议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成交确认书,故一审法院认为成交确认书被撤销,拍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竞买保证金。2、拍卖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参与拍卖、《竞买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情形,是本案审查的重点并分别评析如下:首先,拍卖人在拍卖会现场已经通读了《竞买须知》的具体内容,买受人全程参加了当天的拍卖活动,为此,对于涉案标的竞买人资格已完全知悉。买受人明知其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没有按约定,如实向拍卖人告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竞得拍卖标的物后,反而以其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竞买人资格为由,提出其对《竞买须知》的部分条款产生了重大误解的观点,该理由明显有违常识、有悖常理、不符常情。因此,买受人参加案涉拍卖,有其自身重大过失的原因,其提出对竞买人资格存在重大误解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二,上诉人作为案涉标的拍卖人,既然专门为该场拍卖的竞买人设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竞买的条件限制,就负有主动审查竞买人资格的义务,但却怠于审查。最终造成被上诉人参加了案涉拍卖会,并竞买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因买受人反悔,没有按照竞买结果与委托人签订后续合同、履行后续义务,造成拍卖行为无法全面履行。对此后果,双方均有过错,拍卖人作为《拍卖须知》的制定者、《竞买协议》提供者,负有比竞买人更高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对于返还竞买保证金及佣金支付的问题。拍卖关系终止后的保证金及佣金争议,应按前述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前已述及,拍卖人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承担次要责任。首先,对于拍卖关系终止的后果,双方都存在违反《竞买协议》约定之行为,拍卖行为不能全面履行非被上诉人单方原因,上诉人应将保证金100万元退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提出不予退还保证金1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次,拍卖人对于案涉标的通过再次拍卖成交,并按成交价2150万元收取了佣金,自身利益并未遭受重大损失。拍卖人要求买受人全额支付佣金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酌定按两次拍卖的差价900万元的2%计算即18万元,应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该款从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中抵扣后,上诉人还应退还剩余保证金82万元。1、如拍卖标的设有竞买人资格,拍卖人需尽主动审查义务,协同委托人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竞买人作出判定。否则,对于拍卖合同的效力或是终止等法律后果,将承担主要责任。2、竞买人对于其自身是否符合竞买人资格亦应自行审查确认,并如实告知拍卖人。否则事后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
丽江某公司与李某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云07民终1160号,发布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