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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新规中对拍卖实务指引解读(一)
时间:2024-01-30 阅读:5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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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23125日公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基于该解释对拍卖实务的影响,现梳理相关解读观点,仅供参考。

一、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第二款【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法律解读:

本条是关于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订立方式。不管是现场拍卖还是网络拍卖,都需要履行《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即从拍卖公告、应价、竞价、落款成交等。其中拍卖公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标的、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从合同成立的过程来说,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应价为要约,拍卖人以拍板或落槌为承诺。按《民法典》483条规定,拍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为承诺生效时。

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是,拍卖师落槌作出的承诺何时生效?是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成立,还是拍卖师落槌时成立。现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买受人是否按《拍卖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成立。

拍卖实务解读:

1、如买受人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因拍卖合同已成立,按合同成立后的违约责任约定处理,比如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要重新拍卖的,则需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后再启动重新拍卖程序。

2、买受人拒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根据解释的规定,双方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为此,拍卖公告中标的名称必须明确具体,竞买人的报价过程需同步录音录像。关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在制订拍卖文件时,也需要按完整的拍卖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去考虑制订。

延伸法条:

《拍卖法》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52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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